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索赔 > 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相关规定

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相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5 01:37: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这些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时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这些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时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

  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