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男孩遭遇“飞来横祸” 法院称三被告有责
导读:
跟随他人串门,归途受到惊吓,小男孩慌不择路被飞驰而过的摩托撞伤,3名事件“当事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
那么究竟谁该赔偿呢?事情还得从半年多前说起。
2009年2月1日,3岁的唐浩在同村村民张秀英的携带下到不远处的亲戚家借问甘蔗种。但是,谁也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次外出竟给小唐浩带来了一场“飞来横祸”。
在回家的路上,好动的唐浩离开张秀英一段距离向前走。走到村头拐弯处时,张秀英突然发现有匹马正驮着柴火迎面走来,于是赶忙喊道:“马!”
听到警告,年幼的唐浩一时间不知所措,“慌不择路”地跑向公路的另一边试图避让。然而,恰在此时,驾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的兰晓飞也飞驰至此。由于刹车不及,兰晓飞的摩托车将唐浩撞倒,唐浩头部着地受伤,随后呈现呕吐症状。
唐浩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过35天的住院治疗渐渐恢复健康,在此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8900余元。
事故发生当天,兰晓飞预付了200元救护车费和1000元医疗费。但事后因赔偿金额较大,兰晓飞推翻自己先前的说法否认开车撞人。
兰晓飞和摩托车车主凌志云的拒绝让唐浩的家人十分不满,几番交涉无果之后,唐浩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兰晓飞、凌志云以及张秀英3人赔偿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晓飞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与唐浩的身体伤害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凌志云系摩托车车主且自愿交给兰晓飞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秀英与唐浩事实上已经形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因监管不力,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兰晓飞赔偿唐浩9490.19元,被告凌志云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秀英赔偿唐浩4581.51元。(赵骏伟 黄小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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