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驾车造成自己与雇主死亡其亲属索赔案例
导读:
雇工驾车致死自己和雇主 雇工亲属向雇主遗孀索赔
雇主和雇佣的司机一起到云南拉货,途中发生车祸,二人身亡。司机家人向雇主遗孀追要赔偿,雇主遗孀也向对方追究司机违规驾驶的责任。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雇佣司机有重大过错为由,判令雇主遗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6年6月,被告丈夫孔某购买一辆东风货车后,将该车挂靠在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名下,并向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7年3月中旬,被告丈夫孔某经人介绍,认识并雇佣原告丈夫司机周某为自己开车,到云南拉西瓜。2007年4月3日6时05分,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云县境内时,车辆失控右侧翻入道路右侧的侧沟里,造成周某与孔某当场死亡,所载西瓜全部损坏,车辆及道路受损的死亡交通事故。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周某驾驶超载车辆在通过长距离下坡段时操作不当,导致刹车过热,车辆制动效能降低造成车辆失控,周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孔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周某家人认为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妻子和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
被告王某却认为,原告丈夫周某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程,错误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丈夫孔某死亡和车辆损坏,不同意原告要求,并会同儿子及丈夫母亲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孔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万元,车辆损失8万元,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承担投保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周某的死亡,是在被告丈夫孔某雇佣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孔某做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孔某已死亡,周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由其妻子王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据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周某因驾驶超载车辆、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原告方承担30%,被告孔某之妻王某承担70%为宜。虽然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但由于原告亲属周某存在重大过失,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系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2万元的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王某反诉涉及案外人,不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四项费用 52511.97元,被告中原物流南阳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邦保险南阳支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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