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交警遇车祸 索赔47万
导读:
4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正在岗位上执勤的年轻女交警王某离开了她心爱的岗位,10月20日,该案在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开庭。
当年仅25岁的王某在家人的陪伴下走入法庭时,脚步明显不及常人利落。2001年7月8日,身为大连市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女交警的王某正在人民广场中山路南公安街路口执勤。上午10时50分,一辆桑塔纳轿车沿中山路自东向西朝人民广场方向驶来,在并道时超速,飞驰的轿车将王某撞倒在地,她当场昏了过去。
随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王某展开救治,她被初步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硬膜下血肿。王某接受了多次手术,出院后,被送到大连船舶疗养院疗养,仍未完全康复。事发当天,大连市交警支队西岗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桑塔纳轿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交警王某无责任。去年9月8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伤残检验鉴定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鉴定王某伤残程度为4级。同年9月9日,大连市交警支队做出《鉴定书》,结论为王某属重伤。
长年在病榻上疗伤休养,王某被迫远离了自己钟爱的执勤岗位,她决心为此讨个说法。今年8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桑塔纳轿车司机、车主告上法庭,怒索4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为10万元。
10月20日上午,此案在西岗区法院开庭。作为第一被告的桑塔纳轿车司机李某没有亲自出场,委托了代理律师到庭。王某诉称李某驾驶车辆违章变更车道撞伤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其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车主陈某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的律师表示,李某肇事应属于职务行为。车主陈某则声称,早在1997年就把车卖给了李某,还签了协议,他认为自己对此事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但陈某也承认当时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中,双方围绕鉴定结论展开了激烈辩论。李某的律师认为,原告王某本身就是交警,而此案由交警所在单位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不妥,要求重新鉴定。王某一方认为现在对4年前的伤情进行鉴定难以得出准确结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