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家属申请法院认定
导读:
交通事故成植物人,家属申请法院认定。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申请人金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10月26日19时03分许,在上海送快递的射阳人陈超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龙阳路快速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阳路、芳甸路东约150米处时,撞击堆放在机动车道内的一堆建筑垃圾后,倒地受伤。经治疗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了鉴定为:陈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左第2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气胸等,现呈植物人状态,四肢肌力0级,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分别评定一级、十级伤残;今后需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今年3月,陈超的妻子金英遂具状诉至射阳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金英与被申请人陈超是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子。
法院认为:申请人金英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依法有权提起认定陈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被申请人陈超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被鉴定呈植物人状态,分别被评定为一级、十级伤残,并认定需终身护理依赖,应当认定陈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所述,申请人金英的申请有合法有据。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受害事故当事人近亲属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取证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我取证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交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