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能否查阅、复制有关证据?
导读: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能否查阅、复制有关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据此,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能查阅、复制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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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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