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未在48小时报案能否获得赔偿
导读: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认定此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
2006年8月12日,史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此后,史先生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12230.10元的车损。
事发三天后,史先生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2006年9月18日,平安保险公司向史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史先生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因此拒赔。史先生于是起诉平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上述认定,史先生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这并未导致平安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仅以史先生未在时限内报案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平安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先生车损费12230.1元。上午追问
判决否认了48小时条款?
上午,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这份判决只是针对个案而言,并没有否定保险公司的48小时条款。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车祸发生后,能够及时的查清事实,确定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本身并无不妥。
但是,对于在48小时后报的案件,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能说清事实,保险公司此时再一味拘泥于48小时条款,就显得有些呆板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是否使用48小时条款解决赔偿问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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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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