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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9 16:10:04 人浏览

导读: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来自:公安部时间:2005-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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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六节 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六)听取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或交通违法行为人表示不再陈述和申辩后,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 (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 (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一)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四)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三人。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执勤执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认真做好记录。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做好先期处置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上级报告。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施救工作。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接到上级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积极指挥疏导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嫌疑人。 (三)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五)依法扣押违法犯罪证据。 (七)做好向治安、刑侦等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一)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二)维护交通秩序,严密控制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遇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特殊情况或者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四)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二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性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预案决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遇险的人员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积极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三)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有超载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轻微的,依法处罚后放行;对交通安全有严重影响的,依法扣留车辆。 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 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第五十二条 发现无牌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有拼装或报废嫌疑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四条 发现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

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第七节 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八节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六十条 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禁止其继续行驶,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九节 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第六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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