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死刑案例
导读:
今天上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28”酒后连续冲撞多人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金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775407元。
2010年11月28日中午,刘金全与同学聚会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日18时许,他又赶至滨城区黄七路渤十路某饭店饮酒。
当晚20时许,刘金全酒后拿起朋友留在饭桌上的车钥匙,驾驶轿车离开饭店。当他沿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由南向北驶至黄河五路路口南侧约50米处时,与在其前方正常等待红灯的杨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将该车撞坏。
肇事后,刘金全被赶至现场的朋友叫下车,但他又趁朋友不注意,进入驾驶室驾车逃逸,并调头沿渤海七路由北向南行驶。
行至渤七路与黄三路交叉口北约20米处时,将正常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郝先生撞伤。借着酒劲的他继续驾车向南冲行,当行至渤海七路剧场街东门处大观园附近时,将骑自行车正常前行的姜沿沿撞伤后,又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贾立芬撞倒,致其死亡。撞倒贾立芬后的刘金全继续驾车拖拽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强行前冲,当行至渤七路与黄二路交叉路口以南数米处时,又将杨女士驾驶的别克汽车左后轮撞坏后继续强行前冲。当冲行至“李氏餐厅”门口处时,他驾驶的轿车发生失控,冲入道路西侧的人行道,将停于该餐厅门口附近的苏女士的汽车左后部撞坏,并将董女士的电动车撞坏,并致路边的行人程女士受伤。
案发后,刘金全仍处于不清醒状态,被接警后赶至现场的交警当场抓获。经检测,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滨州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作案中撞坏的车辆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3220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刘金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金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775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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