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虚假情形的几种情况
导读:
由于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削弱,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提供的误工、护理证明存在虚假情形较大,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概括起来,提供虚假误工费证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没有固定工作者,通过一定的途径或者关系找到某一家企业,由该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事故发生之前一段时间的工资证明,一般而言,当事人依照这样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远远高于同行业标准。实践中,有的单位只提供工资证明,当事人退而求其次,以同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
二是有固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收入较低,相对而言所主张的误工、护理费损失较少,则想方设法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出具虚假的高收入证明,以求获得较高的误工费及护理费。
三是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为了谋求误工费及护理费,也通过上述第一种手段,提供相关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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