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1 13:53:58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管理经营权的公司。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者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管理经营权的公司。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者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为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