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挂靠乱象应引起重视
导读:
目前,车辆挂靠经营是交通运输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实际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户在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除少数为无偿挂靠外,大多数需缴纳一定的“挂靠费”。车辆挂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营运和管理不规范的产物,是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大多数运输公司只是些空壳,车辆全部归挂靠人所有。车辆挂靠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交通运输实际的需要,给一些单位、个人带来了效益,但存在相当多的隐患和问题,不仅给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同时也给机动车的产权界定增加许多困难,给交通事故处理带来较多麻烦。尤其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赔偿主体,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等问题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却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制订出各个不同的“指导性文件”,导致相同的案情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大相径庭,直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甚至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就存在“两乱”现象:一是挂靠协议乱。单从名称上就有“车辆挂靠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服务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甚至在分期付款购车中,挂靠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或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买卖保留所有权合同”。可谓五花八门、异彩纷呈。二是判决乱。就挂靠公司的责任看,由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的,有在收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的,有承担补偿责任的,也有不承担责任的。
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和对策:一、向工商、交通运输、车辆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挂靠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行为要求,挂靠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输经营权的处理、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业务进行整顿和规范,按车辆型号、用途、经营内容制定不同的协议样本,使挂靠经营沿着规范的路子前进。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统一挂靠公司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在挂靠公司收取费用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合理,既加大了实际车主的责任,又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免费挂靠情形下,按照不受益不担责的原则,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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