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依据及标准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不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说了算。自本月1日零时起,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
此次施行的《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旧的行业标准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起草形成的。它除在规格上有所提升,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外,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提供了依据。《新标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也较以前有所加强,原来部分容易引起混淆或含糊不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概念均作了删除或纠偏处理。
如在头面部损伤残条款中,行业标准规定,“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定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新标准》则规定,“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如在胸部损伤残条款中,行业标准规定,“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新标准》则规定,“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专家告诉记者,相对行业标准,《新标准》对类似上述2条款的修改既明确操作性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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