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导读:
核心提示:最高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没有直接证据,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交管部门不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受害方难以证明自己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导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的交通事故案如何审理指出法院审案要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从几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这次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吴俊东案、成都曾明清案,这些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由于一些媒体的负面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
李明义:这些案件要么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推理,像这次公布的天津的许云鹤案;要么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基础是什么?法院判断产生难度。
的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没有直接证据,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交管部门不做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原告无法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而被告坚称自己没撞,甚至表白自己是做好事扶起原告的热心人,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判断?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
许云鹤:如果她抢到前面去我就减速让她先过,她要是停住了,那我就先过去,本来是这样一个想法,但是没想到老太太在跨的时候可能太急了,她跨过来就站不稳,直接咕咚摔到地上了。
但是王秀芝老人的女儿强调,母亲右腿膝盖的伤就是许云鹤的车撞的。
王女士:我到现场去,看了半天,试了半天,怎么试也不可能摔到这个位置。永远相信事实相信法律,我总说这个,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老婆儿自己有医保,她要是自个摔那儿,用不着讹你,国家就担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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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芝的腿伤到底是不是许云鹤撞的?二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经伤情成因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所以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法院终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过错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秀芝10.7万多元。最高法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具有典型意义。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等,被告均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对此,李明义强调:
李明义: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多年来,“彭宇案”的词义渐从一起案件延伸为一系列“好人好事被污蔑”的事件代名词,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造成舆论误解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审判决中关于生活经验的推理的部分引发的质疑。
李明义: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日常生活经验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不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它确实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种手段。到底如何正确运用呢?
李明义:无论如何,都要结合既有证据来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不宜先入为主。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因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仅有定纷止争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导的作用。
最高法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如果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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