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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启大桥特大交通事故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9:52: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备受关注的沪陕高速崇启大桥发生的致5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上海崇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崇明法院于6月24日对备受关注的崇启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

  核心内容:备受关注的沪陕高速崇启大桥发生的致5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上海崇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崇明法院于6月24日对备受关注的“崇启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10月15日中午,沪陕高速崇启大桥段距陈海公路2公里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行驶中的轿车突然冲撞中央隔离护栏,正在道路边进行绿化作业的8名养护工人被撞。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查明,当时,被告人毛某开车沿G40沪陕高速下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4.2公里附近时,因扶眼镜、揉眼睛而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至其所驾车辆撞击道路中心绿化带隔离护栏,后又撞击了8名正在该路段工作的道路养护工人,最终酿成5死3伤的悲剧。事故发生后,毛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了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园林公司在道路上施工养护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审查后认为,客观环境不存在影响毛某正常驾车情况,被告人毛某在行驶中的不当动作与伤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毛某的上述违章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起了关键性作用。

  而园林公司在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全面尽到警示作用的因素对本起事故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抢救伤员,系初犯、在校生,园林公司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毛某的家属也作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相应减小了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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