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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车死亡 陪饮者需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8:40: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儿子酒后驾车出车祸身亡,父母悲痛不已。他们以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当晚陪在儿子身边的女友和一起吃饭的同席人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醉驾者应负主要责任,同桌人也有相应过错。农某受曾经的老师李某的邀请,带着女友驾车前往科园大道一

  核心提示:儿子酒后驾车出车祸身亡,父母悲痛不已。他们以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当晚陪在儿子身边的女友和一起吃饭的同席人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醉驾者应负主要责任,同桌人也有相应过错。

  农某受曾经的老师李某的邀请,带着女友驾车前往科园大道一家饭店吃饭。对请吃饭的人,他并不认识。席间,同桌人都喝了白酒。饭后,大家兴致未了,李某提出去KTV唱歌喝酒。当晚11时30分左右,农某和女友提前离开。隔天凌晨1时,农某开车到秀厢大道铁路大桥旁路段时,追尾撞上一辆重型货车,女友受伤,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农某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农某父母说,他们老来丧子,失去了所有希望和依靠,精神上遭受了沉重打击,不仅无人赡养,还得承担儿子生前购房的还贷,经济上不堪重负。他们又患病在身,常年吃药,生活极为困难。农某家属向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7万元。而韦某等5名当天作为同席饮酒客人,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农某的女友应负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

  某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农某父母认为,李某邀请农某参加饭局,明知他驾车而来,还力劝他不停地喝酒并敬酒。在农某要提前离开时,他明知农某已经过量饮酒、自控力极差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排和阻止措施,便放任农某醉酒驾车回去,导致他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李某未尽注意义务和农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李某、农某的女友及当晚其他几名同席者均辩称已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自己对农某的醉驾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各项赔偿费用合计359775.20元。按照责任比例,确定农某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80%的损失。邀约人李某、3名宴会的组织者以及作陪的女友,其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一般客人,因此三方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其余同桌者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由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及原因并不具有不可分性,故只需按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无需互为连带。

  至于原告要求的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农某的死亡是其醉驾直接造成的,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各被告未尽到合理劝阻义务仅是对于损害原因事实的促成产生作用,相较于农某自身过错显著轻微,因此法院不宜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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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应预见酒驾危险

  对于判决书中的责任比例,法院是这样认定的:农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醉驾是违法的,仍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同席的李某等人因先前与农某共同饮酒,对其酒后驾车负有劝诫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而不论之前是否相互认识。因为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增加了农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同桌人应当预见此种危险的存在,并负有阻止危险实际发生的义务,因此应对农某尽到合理的警勉及劝诫义务。

  否则,则是对自身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一般侵权。

  虽然李某等人均辩称已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但针对于酒后或醉酒驾车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对其劝阻义务要较其他一般情形严格。即,应尽可能地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农某酒后驾车,而非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劝阻。但同桌人最终放任农某酒后驾车离开,应视为未尽到合理、有效的注意义务。

  至于农某离开后到事故发生前这段时间又发生何事,并不能阻断基于先前共同饮酒行为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因此同桌人应就其疏于注意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农某的女友专程陪同参加晚宴及唱歌,明知农某过量饮酒,仍放任其醉酒驾驶,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宁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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