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一人被查获
导读:
5月25日,江苏省邳州市驾驶营运货车驾驶人刘某某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被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刘某某被临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处5000元罚款,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悉,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 刘某某成为临朐交警查处的临朐县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一人。
5月25日凌晨1时20分,临朐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东红公路临朐县城北交通安全检查站路段巡逻中,发现一由南北行、悬挂苏CT2951号牌的重型货运车辆有明显的超长、超宽等交通违法嫌疑,执勤民警遂让示意该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在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车证过程中,闻到驾驶人有一股浓烈的酒味,民警即对驾驶人用酒精测试仪进行现场测试,经测试结果为52mg/100ml,驾驶人刘某某为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经民警对驾驶人刘某某进一步询问和查证,这位家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的刘某某承认,在5月24日晚饭中饮酒后,他和另一名驾驶人驾驶货运车辆从江苏北上送货。开始路段,由未饮酒的同伴驾驶车辆,至25日凌晨,因同车司机驾驶疲劳,刘某某便换班驾车,他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在凌晨1时许,被临朐交警查获。根据自今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某某在受到以上处罚的同时,也成为今年5月1日后临朐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一人。在此,临朐交警再次提醒驾驶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以酒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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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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