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飙车"案入罪是否过严
导读:
5月1日以来关于“醉驾入刑”的热议就不绝于耳人,而作为新法条之一的“飙车”入罪,同样引起广泛关注。26日,“南京宝马飙车致人死亡案”取得新进展,肇事者吴某因驾驶员的处理,也为社会所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交管部门仍在调查当中。“一旦调查清楚,将从严从重处理,绝不会放过。”南京市交管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是否过重?
惨案发生后,再一次触碰到南京市民紧绷的神经。联系到此前的南京“张明宝醉驾案”以及杭州“胡斌飙车案”,此案一开始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以及检方批捕,在专家学者和市民群众当中形成了不同意见。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认为,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增加了新的法条,将“醉驾”“飙车”入罪,不仅加大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刑责罚相统一。“交通肇事一般有意外和主观性两种,既然有很强的故意性,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就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打击范畴。显然,此案属于这种情况。”耿延说。这与检察机关认定的理由基本一致。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与他人在公共道路上进行车辆提速比试,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予以放任,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一定要搞清事实,就我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认为是交通肇事比较合适,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点重了。”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鲁民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比较重的罪名,至少判10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才判7年,区别很大。当年南京“张明宝醉驾案”是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引起争议,最高法院专门出了个司法解释,最后的认定是明确的。而此案中,有些情节认定则值得商榷。“当然,最终要以司法机关调查为准,以事实为依据。”鲁民说。
打击“飙车”期待多管齐下
无论最终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此案依然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专家认为,与此前打击“醉驾”、掀起“禁酒风暴”一样,打击“飙车”也需多管齐下,多方参与,形成长效机制,防止“运动式”治理。完善法律是根本。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形势严峻,教训惨痛,诸如“醉驾”“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引起公众强烈不满。专家表示,国家从立法层面不断提升对“醉驾”“飙车”等公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对百姓呼声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法治精神。
“从严从重打击是需要的,但也要注意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防止出现司法被舆论牵着走的现象,否则,将与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就相背离。”鲁民说。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尽可能的跟上现实的情况变化,此案中,诸如追逐竞驶是否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之一,追逐竞驶有什么速度、环境标准,要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情节恶劣,等等,都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则是更为现实的保障。记者了解到,近期,南京市交管部门已经开展专项行动,对各路段“飙车”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同时,各交警大队已派员进入辖区汽车改装店、车友俱乐部等地,对非法改装车辆、“飙车”等行为进行严查。专家表示,事后监管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日常管理,在社会上形成打击此类行为的长效氛围。“飙车”入罪,警示意义重大。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管理、形式社会共识,成为当前各方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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