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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引发法律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8 04:25:08 人浏览

导读:

5月17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音乐界名人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成为目前为止因醉驾被判刑最重的人,这也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能适用的最重刑罚。自此,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公正性无疑多了一份信心,但来自网络的

  5月17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音乐界名人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高晓松成为目前为止因醉驾被判刑最重的人,这也是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所能适用的最重刑罚。自此,公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公正性无疑多了一份信心,但来自网络的舆论并没有停止对于醉驾入刑的种种争议。

  此前,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曾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 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大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而按照从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立法者基于呼吁制止醉驾的民意狂潮考虑,最终选择对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没有附加其他条件。

  醉驾的罪与非罪到底如何界定?《刑法》分则中的醉驾入刑与《刑法》总则存在冲突吗?法院对于醉驾如何定罪量刑?究竟谁有权解释法律?针对这些问题,《法制周报》记者专访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他认为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拿出正式的标准,以平息舆论争议。

  “醉驾未必入刑”是谨慎提醒

  在全国重拳整治醉驾的专项行动中,各地第一例醉驾颇受关注。

  本报来自湖南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的资料显示,5月9日,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刘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戴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批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湖南省首批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2011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搭载郭建英沿郴州市国庆北路行驶至郴州市人民路与国庆路交叉路口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经现场对被告人高某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后,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对高某的血液样本进行司法鉴定,确定酒精含量为230.89mg/100ml。法院最终认定,高某在司法鉴定显示的酒精含量已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刘某和戴某的酒精含量经鉴定分别是93.04mg/100ml ,151.13mg/100ml,因此,所受刑罚低于高某。

  湖南第一案和其他各地“醉驾第一人”纷纷入罪,争议的焦点除了集中在醉驾是否有必要上升到刑事处罚外,还有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取证鉴定环节应该明确标准,如何取证、固定证据,嫌疑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如何保障及时审理等。[page]

  但毫无疑问,酒精含量是区分醉驾入刑罪与非罪的标准,人们感受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该罪的法律刚性,对醉驾行为乃是一视同仁,并无回旋余地。

  形势大逆转出现在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慎重理解醉驾入刑,引起了舆论的新一轮争议,也给各地法院和交警部门处理醉驾案带来不确定因素。随后在5月16日,地方法院收到最高院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多数网友担心,“法院可以借此自由裁量,使部分违法醉驾者减轻法律惩罚。而这也正是民众所担心的事,严格的法律条文被架空,醉驾入刑的口子刚关上,却又被撕开了。”

  “我想张军副院长的意思是要采取谨慎的态度,不搞醉驾就一律入刑的一刀切,是谨慎地提醒一下。”高铭暄分析认为,“但不等于已经入罪的就判错了,还要分析醉驾情节,而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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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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