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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问题依然是关注焦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23:13:15 人浏览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改再改赔偿问题依然是关注焦点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与草案一审稿最大不同在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同等、主要责任等不同情形,没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改再改 赔偿问题依然是关注焦点

  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与草案一审稿最大不同在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同等、主要责任等不同情形,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比例。

  

  而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全国人大内司委书面审议意见中提供的方案,与“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中给出的方案,有较大差别。

  

  现在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则在吸取了上述两个方案的部分内容后,重新选择了“表述方式”,这一表述方式中的部分内容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现行规定有些“相似”。

  

  将这三个版本的修正案草案以及现行规定对比,个中变化耐人寻味。

  

  在全国各地,道路交通安全法普法活动红红火火。 李霁摄

  发生事故后,无法确认双方过错时,如何确定责任?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草案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作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这一修改,显然吸纳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0月24日提交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沈春耀委员注意到,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或者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有过错时,责任很难确定。

  一些委员也提到:事故的发生,既不是机动车的责任,也不是非机动车的责任,如何处理必须解决好。

  赔偿比例该具体还是该原则

  23日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与草案一审稿最大不同在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同等、主要责任等不同情形,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比例。

  一审稿曾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3日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不再采取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具体比例的方法,而是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对照现行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看出,修改决定草案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增加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程度”这一“参照标准”。

  实际上,在初次审议时,就有常委委员针对“40%、60%、80%,这些具体的比例数字”提出意见。理由是:交通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这些意见受到重视和认可。在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说明中,记者看到,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据了解,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数额比例作规定。

  倪岳峰委员认为,这样修改,既明确了处理原则,又为当事双方协商留有空间。相关问题可以由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细化。

  赔偿责任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还是“适当减轻”更妥当?

  23日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还有一处表述值得关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前全国人大内司委对于一审稿的审议意见是: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又是民事责任。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还是“适当减轻”更为妥当?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来进行判断的,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如果都有过错,那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多,谁的过错小,谁承担的责任就少,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判定原则。

  但草案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则与上述基本原则有所不同,沈春耀委员说,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所倾斜。

  倾斜的理由是什么?因为高速运输交通工具给使用人带来便利,却给社会、给他人带来风险,风险从何而来?风险的相对受益方是谁?法律在确定有高速运输工具因素在内的责任分担时,不仅考虑过错,还要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实现实质公平。

  基于这样的考虑,现行道路草案第七十六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使用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表述,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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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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