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与车主无关的车祸
导读:
2009年1月31日,还是春节假期,商河某中学学生小超还在享受着寒假的快乐,但一场不期而至的车祸彻底损了他的假期,也将他日后带入了一场官司纠纷之中。事发时已经是晚上近7点钟,小超骑电动车到一加油站附近时准备横过马路,这时一辆汽车从身后将其撞倒,小超当场昏迷。经事后交警调查了解,肇事车辆为鲁AQ5148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导致两车损坏,一人受伤。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汽车司机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前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超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超不仅剩余的假期是在医院里度过的,而且还错过了开学的时间,右腿按了钢钉,几经转院,光住院时间就将近半年,按医嘱出院后还需要10个月的家庭护理。虽然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支付了33000元的治疗费,但这远远不够实际损失,肇事司机再支付了5000元后也再无力继续支付。小超家人也了解到,肇事司机并不是汽车的合法掌控人,肇事车辆鲁AQ5148轻型普通货车属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是车辆在送到汽车修理厂送修期间,被修理厂工人田某开出并借给亲戚王某驾驶途中发生的本次事故,车辆就是在该汽车修理厂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
在与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超将肇事司机王某、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四方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447638.62元。私自开出汽车的修理厂工人田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车主丧失控制权无需担责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肇事车辆鲁AQ5148轻型普通货车,是因制动故障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的车辆。修理工田某也承认该车送到汽修厂后,正值单位放年假,无法开具车辆维修申请单,不能时行修理。其要求机动车司机将车辆放在汽修厂。后田某因妻子的奶奶去世而急于赶回,便自行修理了该车辆并驾驶回商河。后来,小舅子王某要去县城办事,便从田某处借用了该车,在往商河县城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案中,王某借用机动车后,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均归属于其一人,因此其是赔偿案件的唯一责任主体。其行为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既非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利人亦非运行利益归属人,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虽系车辆所有人,但其在车辆送修期间,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该车又是被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因此,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无免责事由需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肇事车鲁AQ5148轻型普通货车是送修车辆,肇事司机王某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的肇事司机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不是其免责事由。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总计12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过错明显,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田某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且未经其修理厂负责人同意,擅自驾驶该车外出,并将该车借予他人,导致该事故发生,其应与被告王乔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连带赔偿总额为20多万元。汽车修理厂对到该厂送修的车辆在送修期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因其管理不善,导致送修车辆被其员工擅自驾驶并出借,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其也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共计6万多元。
虽然通过法院诉讼,小超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几十万元的赔偿金远远无法等价于缠卧病床之痛,而且年轻的小超今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也许伤痛也要陪伴他一段时间。肇事司机王某和第三人田某在法庭上一再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20多万元的赔偿对于他们的家庭恐怕也将是个重负。而事情的起因还是田某,将一个本该好好修理的车辆私自开出,并且还出借他人,最终酿成大祸。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任的各方都能够反省,在以后的生活、生产中不要再出现纰漏,祸及他人,也殃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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