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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 理赔起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5:57:47 人浏览

导读:

家住阳曲县城的李某将爱车借给朋友使用,不料,朋友开车出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借用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阳曲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赔偿金4.5万元、第三

  家住阳曲县城的李某将爱车借给朋友使用,不料,朋友开车出了交通事故。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借用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阳曲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赔偿金4.5万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金10.8万元。

2007年10月18日,李某为自己的奥迪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后两个险种的保额分别为11万元和20万元,保险期均为1年。当时,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付了3500余元的保险金。今年4月的一天,朋友小王外出办事借走了李某的奥迪车,不料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李某的车辆也撞坏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朋友小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在法院调解下,李某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10.8万元,同时为修车花去4.5万元。事情了结后,李某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今年9月20日,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小王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也未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没有出现对保险公司来说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同时,李某将车辆交付小王驾驶,小王即成为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两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提出"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就此类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钱霁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借车人小王本身具有驾驶资格,是本案胜诉的一个关键环节。相反,如果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保险条款规定,无驾驶证或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都属于违法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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