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撞骨折 车主承担部分责
导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3日晚,原告施某乘坐由被告张某驾驶的其父所有的别克轿车,从杭州行驶至海宁长安盐仓村时,车撞在路边行道树上,造成施某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后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69083元。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机动车,让原告施某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起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一样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故判决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车属张父所有,张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惠州市博罗县一位车主阿峰最近碰到一宗交通事故案,他的拖拉机熄火停在路边被摩托车撞了,却要对死亡的摩托车车主家属进行高额的赔偿。近日,博罗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纠纷
骑摩托车撞上倒在地上未及时维护的灯杆,导致身亡,责任到底该谁来担?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杨某系贵州来长乐务工人员,2015年8月9日晚2
核心内容:临时工在老板请他们吃饭时玩游戏导致员工受伤,到底责任是归在游戏中使之受伤的一方还是老板?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网友提问:我老伴是某建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王雪(化名)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万余元。2005年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