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2010年,你的一个当事人,,你的电话换了手机查不了。我现在在工地... 42分钟前
答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问 律师您好,就是我在一个火锅店里干了10天没签合同,不想干了可以拿到工资... 1小时前
答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
问 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有负一层,销售口头承诺是地下室。交房时变成地下停车位? 2小时前
答 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
问 打牌欠了3000块钱对方让写欠条还摁了手印有法律效应吗 昨天22:36
答 你好,写欠条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明欠款信息、还款日期等重要内...
问 买了东西给她,长时间不给钱且找不到人,怎么追回钱款 昨天22:22
答 及时报警处理为宜的
问 我的车被人追尾,据了解属于中型事故,不同意赔偿折旧费与替代交通工具的费... 昨天19:37
答 车祸赔偿,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你的全责,则...
问 被别人打了一巴掌第二天报警有效吗 昨天17:02
答 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就医处理,并保留现场痕迹,必要的时候...
? 买卖汞违法吗?朋友送了三斤汞,检查水质超标怎么办? 1小时前
答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 帮别人交通事故顶包,又去坦白,会怎么罚 2小时前
答你好,需要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 我想和男朋友分手,发现他一直在骗我,借了我2万多,车主也在我身上,车是... 昨天22:23
答追讨债务,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
? 我丈夫好喝酒,喝多就骂我,我不能说,一说就打我,给他离婚他嘴说去,但是... 昨天21:48
答丈夫经常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有以下途径来处理: 1、受害人有权提出...
? 奶奶不给遗腹子生活费,要怎样起诉她 昨天21:12
答你好,可以起诉对方的
? 答应干满月给开工资,如果满月了不给工人发工资,该怎么办?农民工的血汗钱... 昨天19:50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
? 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到期了才要签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有效吗? 昨天19:09
答倒签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
问 未分居两年可以诉讼离婚吗?律师费是多少 昨天14:26
答 一般来说,分居起诉离婚需要负担以下费用:法院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1、...
问 用批图软件把自己身份证年龄修改,未成年改成成年,然后用打印机打出身份证... 昨天14:03
答 这种行为建议慎重较好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工作中突发疾病伤亡赔付的标准 昨天13:02
答 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问 男方出轨了,财产怎么分 昨天11:59
答 您好,先了解下感情纠纷的情况
问 被人打了一巴掌,第二天报警有效吗 昨天10:44
答 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就医处理,并保留现场痕迹,必要的时候...
问 在睫毛店结婚的睫毛会员卡钱不想做是否可以把钱还回来 昨天08:18
答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问 我要找张伟律师咨询,给朋友问的 昨天08:11
答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呐,有合同吗
嘉兴地区
海宁市律师案例
2019-12-230次
瑟瑟发抖。男方一走就是几年,再无音讯,连个电话都没给我打过。我一个人独自抚养孩子,再加上时不时有人上门讨债,日子过得特别艰难。我想跟他离婚但找不到他人。圆满解决:走投无路下我经亲戚介绍找到了徐律师。徐律师听完我的哭诉后当机立断,直接帮我到法院起诉。因为男方人找不到了,所以法院走了公告程序,帮我解除了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也判给了我。现在的我已经再婚了,重新找到了属于我的幸福。如今回想,往事不堪回首,幸得徐律师相助,否则哪来我今天的幸福生活?!
2019-12-230次
越过越好了,成了别人眼中的有钱人。但男方有钱后却开始膨胀了,人到中年却开始留恋娱乐场所,我多次劝阻无效,他只说玩玩而已,让我别太当真。我为了不离婚一再忍让,直到小三上门逼婚。圆满解决:随着离婚大战的步步升级,我们最终闹上了法庭。我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徐律师,知道徐律师是这方面的专家。徐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男方给小三买房买车的证据。在搜集到了充分的证据后,徐律师帮我到法院起诉了小三,要求其返还买房买车款,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打赢了跟小三的官司,我再掉回头跟男方打离婚官司,因为掌控了主动权,法院最大限度保障了我的权益。
2021-04-230次
是原告的父亲且被告占有所有房产拒绝协商分配,不得已才起诉。案件小结:1、(2014)杭拱民初字第1223号案件是分家析产纠纷,本应析产明晰,但法院考虑原被告的关系且析产确实有难度,判成了确权,不得不再次起诉共有物分割;2、原告张*充分考虑第二、三层房屋分割现状、出租房屋收益情况、一楼整体出租收益最大等因素,请求人民法院判决301、302、303室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原告张*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被告:钱**被告:张某某原告张*为与被告张**、钱**、张钱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才敏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军和易德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钱**、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其曾起诉被告张**要求分家析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杭拱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认其对**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所批建房屋的合法部分享有1/5的份额(使用权和收益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和租金收益分配事宜,但被告拒不履行该判决,故起诉要求进行明确分割。涉案房屋合法部分为一至三层,均处于出租状态,其中第一层为超市和理发店,第二、三各分为四个房间,无法严格按照1/5的份额分割。考虑房屋现状和收益情况,请求判令:1、对**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所批建房屋进行分割,判决房屋第三层东起三个房间即3*1-3*3房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原告;2、被告立即腾空上述三个房间并交付给原告;3、位于房屋中部的一至三楼的楼梯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使用;4、被告张**按每月2775元的标准支付上述三个房间的收益给原告(从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暂计至起诉时为4162元)。被告张**和钱**庭后在询问笔录中辩称:该房建造原告未出资。原告恶习众多、对张**和钱**不敬。张**和钱**为原告支出各种费用,现有100多万债务需要偿还。在还清债务后才同意分割房屋,且认为原告诉请的三间房间太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4)杭拱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1-3层经过合法审批,原告对合法部分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2、**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证明涉案房屋1-3层经过合法审批。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证明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生效。4、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现状。5、房屋承租人出具的证明和租赁合同,证明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和租金。6、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照片,证明一楼用于经营。被告张**、钱**、张**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张**、钱**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勘查现场并制作勘验笔录在案,原告及被告张**、钱**对该证据均无异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一、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杭拱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张*系张**之子,张钱玟系钱**之女,钱**与张**于1997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的**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载明,申请户主为张**;在册总人口5人(张**、张**、钱**、张*、钱**),农民5人;申请建房用地理由为原有旧房已破烂无法居住,故要求翻建;1998年12月23日、24日审批意见为同意该户使用宅基地87平方米(正房占地72平方米,翻建三层;附房占地15平方米),原房处理意见为拆除。1999年5月,前述建房用地呈报表实地放样,载明有:共批建房面积正房72平方米,12.8*5.6;附房15平方米抵原暂保房;如超面积与层次按土地法处理。本院在该案中认定涉案房屋由原告与张**、钱**、张**共有,并判决:确认张*对**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所批建的房屋的合法部分享有1/5的份额(使用权和收益权),及前款所涉房屋第四层401、402两间(四楼东边两间)由原告张*使用。该判决已于2015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房屋(现门牌号为拱墅区石亭路18号)实际建有六层,二至五层每层各有四间房间;六层有两间房间,均为南北朝向。经本院现场勘查,该房一层被出租用于华联超市经营,二、三层各有4个房间,均作为住房出租中。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该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五分之一的权利份额,现原告要求对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分割,于法有据,被告张**和钱**所提抗辩意见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物理现状和出租、使用情况,认为该房第一层用于经营用房出租,收益显著大于其余楼层,在三被告享有第一层房屋使用、收益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对第三层3个房间所提确认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诉讼请求,其利益在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五分之一限额之内,应予支持,原告并应基于使用权而享有通行权,即对相应楼梯享有使用权。但涉案房屋的房间均在出租中,故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现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张**支付前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租金收益,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房屋收益分配情况,故该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对**区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字(**)第4**号]所批建的房屋的3*1、3*2、3*3房间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可使用相关楼梯;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潘**二〇一五年*月**日代书记员田*
海宁市律师文集
2017-06
17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而民政局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律知识,因为导致不良后果。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查看2017-03
31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妾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离婚而导致产权变动是否应缴纳契税的争议,因为该通知也未明确此问题,但从之后实施的情况来看,因夫妻离婚导致产权变动依然是做变更登记手续,仍不用缴纳契税。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涉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5、前后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纠纷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6、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7、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律师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4、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8、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律师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9、户口迁移纠纷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10、遗漏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l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遗漏部分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较为常见。11、简易离婚协议书中的风险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欲推翻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由于原来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即使没有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若原离婚协议书签订得较为简易,即使对其中的某些财产分剖约定理解不同,也很难得到法院重新进行离婚条件认定的法律后果。12、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法院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即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查看2017-03
30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份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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