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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专项调查表明 渎职案件9成以上判缓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20:24:59 人浏览

导读: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人们经常从法案报道中,看到这样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看,缓刑与单处罚金、管制、驱逐出境等被称为非监禁刑。就是人们常说的不用坐牢。据省高院调查,5年来全省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总体数量较低,未成年、老年人犯罪适用比例不到4成。而领导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人们经常从法案报道中,看到这样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看,缓刑与单处罚金、管制、驱逐出境等被称为“非监禁刑”。就是人们常说的不用坐牢。

  据省高院调查,5年来全省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总体数量较低,未成年、老年人犯罪适用比例不到4成。而领导渎职案件适用比例却居高不下,缓刑占适用总人数九成之多。其中,玩忽职守犯罪适用比例高达92.31%。

  那么,云南省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现状如何?主要集中在哪类犯罪案件中?哪些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对此,记者进行调查采访。

  案例分析

  化解邻里10多年恩怨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非监禁刑的适用一直是热点问题。说起“非监禁刑”,大家也许感觉到还很陌生,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管、免、缓”,在一定意义上讲,缓刑也可视作非监禁刑的一种。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朱某系邻居,双方纠纷持续十多年,经镇、村及公安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两家再次发生争斗,被告人一怒之下用铁棍将两个被害人打成轻伤。案发后虽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矛盾有进一步激化趋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被以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使两家十多年的恩怨得以当庭化解。

  此案从社会效果看,非监禁刑的适用不仅使原告获得了合理赔偿,被告人也得到了从轻处罚,双方都对结果较为满意,社会反应良好。

  适用比例

  5年来增加6个百分点

  据了解,国外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较高,一般都超过40%。而我国非监禁刑适用率总体上却很低,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适用比例却远远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省高院研究室统计表明,5年来,全省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数量总体上虽然比较低,但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由2004年的21.69%上升到2008年的27.4%,除2007年有轻微波动外,均保持了逐年上升势头。

  从省高院2004年至2008年统计数字来看,5年间云南法院系统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占同期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的24.82%,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占23.14%;判处管制的占0.27%;单处罚金的占1.39%;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占0.02%。

  适用面广

  缓刑占非监禁刑9成多

  非监禁刑适用面广,几乎涵盖了云南法院生效判决所涉及的所有罪名。省高院专项调查表明,从所适用的非监禁刑类型看,缓刑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9成多。据统计,5年间全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占判处非监禁刑总人数的93.23%;适用单处罚金的罪犯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5.61%,适用并处罚金的罪犯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62.9%。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非监禁措施的适用率比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高,而且相差比例也较大。

  云南省知名律师、法学博士陈维镖分析认为,这说明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种的不完全适用。

  未成年人

  犯罪适用比例不到4成

  统计表明,全省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不到同期判处未成年罪犯和老年罪犯的4成。5年间,全省法院共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适用非监禁刑的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6.35%;判处60岁以上的老年罪犯中,适用非监禁刑的占老年罪犯的38.78%。

  陈维镖认为,采用非监禁刑是挽救未成年犯的措施之一。一直以来,法院对涉少刑事案件都是以预防青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青少年正处于发育与成长阶段,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教育处罚得当,就能有效地感化、挽救他们,如果简单地强调惩罚、打击,则仅仅是让社会公众仇恨犯罪的感情得到了宣泄,实际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推向了新的犯罪边缘。

  本地人口

  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

  统计还表明,在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案件中,本地人口非监禁刑适用率相对较高,而外地人口适用率却较低。盗窃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率较高,轻伤害、交通肇事次之。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因为缓刑、管制需要具备监管条件,对于外地人口法院无法了解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监管情况,单处罚金案件无人缴纳罚金,因此就形成了这个特点。

  尺度把握

  主要集中在4类犯罪

  省高院调查显示,5年来,全省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绝大多数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抢劫这4类犯罪中。

  据统计,全省2004年至2008年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数,占同期被判非监禁刑总人数的65.48%。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非监禁刑的,占同期被判非监禁刑总人数的22.34%,以盗窃罪判处非监禁刑的,占22.48%,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非监禁刑的,占12.1%,以抢劫罪判处非监禁刑的,占8.56%。

  举案例说,对于肇事逃逸和多人死伤的交通肇事案件,致多人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一些遭受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被害人,为了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往往将赔偿其经济损失作为接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即如果得到了赔偿,便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若得不到赔偿,就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时,也不能不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和要求,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因此,此类犯罪应在适用缓刑尺度把握上显得较为宽松。

  玩忽职守

  适用比例高达92%

  统计表明,从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看,渎职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比例最高,其余依次是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侵犯财产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多发性犯罪、过失犯罪、经济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多发性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21.04%和45.5%;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78.38%;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普遍较高。如,贪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56.66%,挪用公款犯罪的适用比例为52.15%,受贿犯罪的适用比例为67.67%,滥用职权犯罪的适用比例为58.18%,玩忽职守犯罪的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更高,达92.31%。[page]

  职务犯罪

  适用比例高于其他犯罪

  资料显示,有学者对761件贪污受贿有效案例(其中受贿案件469件,贪污案件292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在469件受贿案例中,具备一般犯罪情形的案例有212件;在292件贪污案例中,具备一般犯罪情形的案例有148件。通过对一般犯罪情形的贪污受贿案例的深入分析发现,在148件一般犯罪情形的贪污案件中, 相同数额判处相同主刑的案件有31件,在一般犯罪情形的贪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为20.94%,在所有贪污案例中所占的比例为10.61%。

  由此可见,我国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大大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表现出明显的量刑不平衡。

  ■ 律师观点

  非监禁刑人员不能一判了之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起诉到法院时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且逐年增加,对于该类案件认为公诉机关认可被告人的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同时认为该类案件一般都是以保证金的方式取保,也有利于进行判决以后退赔或者财产刑的执行工作。所以审理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般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

  对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在法定幅度内一般适用了非监禁刑。如对于肇事逃逸和多人死伤的交通肇事案件,致多人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因为将民事赔偿作为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此类犯罪应严格适用缓刑,因此在尺度把握上显得较为宽松。

  针对非监禁刑适用的这一热点问题,陈维镖认为,法院对判处非监禁刑人员不能一判了之,在审理好每件刑事案件的同时,特别是对那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法院应该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力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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