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
导读:
汽车队司机醉酒驾车将人撞伤后,为索保险赔偿,汽车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汽车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2004年6月30日,某汽车队就自己的东风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赔偿限额为5万元。双方还约定,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驾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等。
同年11月26日,汽车队驾驶员栗某醉酒后驾车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制动时侧滑驶入车站港湾,将李某等人撞伤。2005年12月,法院对李某诉汽车队、车主、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后汽车队就该赔偿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后汽车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保险合同中约定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免赔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栗某系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所引起的保险责任属于保险公司与汽车队约定的保险条款中免责的范围,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之一。在李某诉汽车队的已生效法院判决确定车主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保险公司无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故汽车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故对汽车队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从2010年8月1日起,辽宁省将正式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同以往交强险有所区别的是,将酒驾的不良记录同交强险联系到一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