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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计分对照表(2007版)二十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1:35:48 人浏览

导读:

5034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法》第103条第4款产生价值三致五倍罚款没收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成品及配件5035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条例》第104条第3项200可以拖移机动车5036患有妨碍安全驾
5034

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法》第103条第4款

产生价值三致五倍罚款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5035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1种行为

《法》第90条《条例》第104条第3项

200

可以拖移机动车

5036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2种行为

《法》第90条《条例》第104条第3项

200

可以拖移机动车

5037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第22条第2款第3种行为《条例》第62条第7项

《法》第90条《条例》第104条第3项

200

可以拖移机动车

5038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条例》第13条第1款

《法》第90条

50

5039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法》第110条

吊销

5040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法》第9条

《条例》第103条

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5041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法》第19条第1款

《条例》第103条

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5042

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

《条例》第25条

《条例》第25条

停止使用

5043

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法》第112条第3款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04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条例》第15条

《法》第94条第2款

五倍罚款

再犯十倍

需要撤销检验资格移交

5045

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

《法》第33条第1款

《法》第33条

5046

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92条第4款

2000

一年内再犯5000元

5047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法》第16条第2款

《法》第90条

200

5048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法》第31条

5049

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法》第91条第3款

吊销

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601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96条第1款

6

1000

扣车

▲5602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6条第4项

《法》第96条第1款

6

1000

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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