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
导读:
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
进城打工的农民小汪在北京已经待了一年多了。一天他骑自行车在朝阳区某街道上赶路,由于正是上下班高峰时间,车流拥挤,在经过一条没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隔离装置的较窄街道时,同方向来的一辆从吉林长春到北京办事的桑塔纳桥车因与对面的依维柯错车,将小汪挂倒在地,造成小汪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桑塔纳轿车车主赶紧将小汪送往医院治疗,并向交警部门报了案。几天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塔纳桥车在错车时速度过快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提醒走在前面的小汪避让,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此时桑塔纳桥车的车主已经回长春,其放在医院的押金快用完了,小汪多次打电话催该车主给医院续钱,均无答复,小汪想向法院告车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和误工损失,车主说有本事你到长春来告。小汪于是向交警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只能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大多数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首先想到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本案小汪可以选择在侵权地北京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到长春的法院起诉,他有选择权。如果在北京起诉,则各项标准以北京当年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如果到长春起诉,小汪也同样可以主张以北京的相关数据计算主要赔偿额,因为小汪已经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小汪在北京居住已经1年以上,北京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根据《解释》第30条的规定,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收人水平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律师提示】
因交通事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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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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