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查处交通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的通告
导读:
沪公发[2000]282号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严格查处交通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是指:使用摄录像设备、车速监测系统、闯红灯监测系统和其他科技手段查获并记录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的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
二、凡被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交通违章行为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和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三、违章车辆的车主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对能够确认违章行为人的,车主有责任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四、违章车辆的车主或者违章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传唤违章行为人、违章车辆车主或者车辆单位负责人,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车辆在年度检验时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五、本通告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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