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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新执行监控违法扣分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5:01: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从十二月一日起,福建对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重新开始执行扣分制度。被扣分的驾驶人需要到公共服务窗口进行处理,而只处罚,不记分的私家车违法,车主只需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就可以在线处理和缴...

  核心提示:从十二月一日起,福建对电子眼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重新开始执行扣分制度。被扣分的驾驶人需要到公共服务窗口进行处理,而只处罚,不记分的私家车违法,车主只需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就可以在线处理和缴款。

  开车打电话、闯红灯、超速驾驶、乱停车……12月1日起,福建对监控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重新开始执行扣分制度。今日上午,福建省公安厅正式对外发布了这个消息,并对新政做了详细的解读。

  监控没拍到靠确认笔录也能扣分

  根据新规,私家车将执行“监控”违法扣分。那么,如果监控没拍到,是不是就能逃过处罚?

  福建省公安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介绍,驾车人不能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即便电子警察没有抓怕到违法行为,交警也可以根据确认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等确定机动车驾驶人。

  根据规定,对属于规定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了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外,还可以通过确认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固定证据,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和扣分。

  当然,如果通过各种方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则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但不予记分。

  高速超速10%将扣分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记分?据介绍,此次新政的记分项目仍然按照现有的规定,不做调整。

  记者查询发现,根据现行标准,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罚款200元、扣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罚款200元、扣6分。

  “以往很多人认为在高速上超速20%以内不用扣分,下月起,高速超速10%—20%,也将扣分,超速20%将扣分罚钱。”傅仰余表示,以福厦高速公路为例,限速120公里/小时,今后在该路段时速达到132-144公里之间,都将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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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记分驾驶人需到窗口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只处罚、不记分”的私家车违法,车主只需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就可以在线处理和缴款。

  新规执行后,被扣分的驾驶人需要到公共服务窗口进行处理。例如,一辆车的几名驾驶人都出现违法行为,那么每一名驾驶人都必须自行前往公共服务窗口进行处理。

  违法时间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监控违法”仍按现有的规定处理。

  明年全面实施巡逻车移动抓拍

  实际上,“监控违法”记分制并不是第一次在福建执行。早在2008年,福建省公安厅就出台规定:在处理“监控违法”时,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能确定驾驶人的,按规定处罚和记分。但由于当时福建高清监控设备数量少,在实施过程中大部分情形无法确认驾驶人。

  2012年,福建省公安厅再下文,规定对除了客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以外的车辆“监控违法”只处罚、不记分。

  傅仰余表示,时隔两年多,福建实施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的时间已经成熟。近几年,福建公安加大投入,各地高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数量不断增加,为非现场情况下确认驾驶人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目前,我们正在建设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傅仰余还透露,接下来,全省将在省级、市级出城口安装400多个高清摄像头。此外,目前流动执法车已经在厦门上岗,明年,巡逻车移动抓拍将在福建全省实施。

  官方文件:加强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说明

  为加强交通管理,省公安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属于规定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应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固定证据,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和记分。经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实施处罚、不予记分。

  违法时间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监控违法”仍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2﹚69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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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五十六条,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监控违法”时,经调查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和记分;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处罚、不记分。

  二、我省交通违法记分的历史变化

  2008年,省公安厅制定了《福建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处理“监控违法”时,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能确定驾驶人的,按规定处罚和记分。涉及营运客车的,通过营运单位确定驾驶人予以处罚和记分。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当时我省高清监控设备数量较少,大部分情形无法确认驾驶人,2012年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除对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监控违法”,应通过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驾驶人,按规定处罚和记分外,对其他车辆“监控违法”只处罚、不记分,确保了全省“监控违法”处理工作的统一。同时开发建设了“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实现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省籍机动车“监控违法”的网上“一站式”处理和缴款。

  三、实施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时间成熟

  近几年,我省公安加大投入,基础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各地高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数量不断增加,为非现场情况下确认驾驶人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实施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时间成熟,严格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势在必行。

  (原标题:闽公安详解“监控违法”规则高速超速10%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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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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