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的通知
导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铁路改革的深化,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使客货运输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现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1995〕149号)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行包快运专列运输量单独统计的规定
1.行包快运专列是指铁运〔1999〕17号文发布的《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包快运专列,即按旅客列车运输方式组织,可以使用货运站场、设备,整列装载包裹的列车。
2.凡开行行包快运专列的铁路局,在发站使用专册包裹票,包裹票上的“计费重量”栏,应根据行包快运专列车辆的实际情况,按铁运〔1999〕17号文的规定填写,即:行李车每车计费重量15吨;YZ31客车和P64、P65货车每车计费重量20吨。
3.将行包快运专列运输量从大行包统计中单列出来,对行包快运专列的行包重量按上述第2条的计费重量统计,行包快运专列的件数按每40公斤一件统计。大行包的统计口径不变。
4.各统计工厂(客货统计中心,下同)之间对行包快运专列和大行包分别交换,大行包交换文件不变,行包快运专列交换文件格式同大行包,交换数据文件名为:
XYMM.XZ1(XZ2),通知文件名为XYXZ1(XZ2)。NTF,应答文件名为XYXZ1(XZ2)。ANS.
5.各统计工厂上报铁道部的行包快运专列数据格式和计量单位与大行包完全一致,文件名为:局码月份ZKB7.DAT,其中字母Z代表“专列”。如:P09ZKB7.DAT代表北京局九月份的行包快运专列上报文件。
6.各统计工厂上报点到点成本计算系统数据时,将行包专列运输量与大行包分别上报。上报文件名中,行包专列的报表名称为XZFD,其他格式与大行包一致。
7.各统计工厂要认真监督检查车站对行包快运专列的票据填写和统计上报质量。
二、关于提前客货运输统计上报日期的规定
1.统计报表报部日期
(1)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月报报部日期为次月15日,年报为翌年1月15日。
(2)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月报报部日期为次月16日,年报为翌年1月16日。
2.原始资料的提供日期
(1)对已实现原始资料共享的铁路局,分局收入检查分处(室)或站、段应将原始资料于次月5日前传到铁路局统计工厂。
(2)未实现原始资料共享的铁路局,财务收入部门应按旬按下列日期将客货原始票据资料移交至铁路局统计工厂:上旬票据为当月16日前;中旬票据为当月25日前;下旬票据为次月5日前。
3.客货直通统计资料交换日期
(1)货物资料交换日期为次月11日;
(2)旅客、行包、退票资料交换日期为次月12日。
(3)补票资料第一次交换为次月8日,第二次交换为次月12日。
4.逢节日顺延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逢节日顺延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1号)的规定,报表的报出日期按国家规定的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放假天数顺延,逢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仍应按期报送,不得延期。财务收入部门和基层站段要按上述规定按时将原始资料提供到局统计工厂;各局统计工厂要按时交换和上报。交换资料遇11、12日两天是双休日时,利用星期六一天进行客货交换。
5.逾期处罚的规定
对于未按时移交原始数据和上报报表的单位,按《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铁计〔1996〕78号文)进行处罚。
三、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相关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四、本规定由部统计中心负责解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主要是指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损害,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就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