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修正本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自然段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五、十七删除。
三、将六、十五中的“民航公安分处”、“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改为:“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
四、将十三第一款中的“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将十六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将十七及落款处“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和“一九九O年七月三十日”删除。
原文一级序号“一、”、“二、”……修改为:“第二条”、“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附: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1990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第三条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第四条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五条 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第六条 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审核办理。
第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第八条 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第十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第十四条 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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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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