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8 22:18:03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秩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执行航空港的证件使用办法,共同把天津航空港办成文明、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航空港。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现拟订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客机坪、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二、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三、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四、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五、控制区各种证件适用范围的区分,采用红(代表隔离区通行证)、桔黄(代表客机坪通行证)、蓝(代表客机坪登机证)、绿(代表特许全通用证)四种颜色标明。临时性证件适用范围区分,同长期证件标明颜色相同。

  六、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公安分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公安分处审核办理。

  七、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八、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九、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十、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十一、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十四、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通知。

  十五、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十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零时起执行。

  十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航空港公安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