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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赣州南康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8 21:51:25 人浏览

导读:

南康市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央军委、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赣州南康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南康市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央军委、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赣州南康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央军委、民航总局有关机场净空管理的规定,切实保护好赣州南康机场的净空。

  二、按照属地原则,今后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进行的各种建设(包括房屋、水塔、烟囱、高压线等设施),须按程序分别向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南康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审批。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南康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区新建筑时,应严格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和净空保护图的要求办理,如有疑问,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赣州机场分公司意见。

  三、在机场导航台站(含航向台、下滑台、全向信标台和NBD台等)周围兴建建(构)筑物和其它电磁干扰源(如广播电台、架空高压线或电话线、发电厂、铁路、电力排灌站等)时,须经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赣州机场分公司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市工商、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南康市工商、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构)筑物上广告牌和气球广告等各类广告的管理,确保各类广告不影响机场的飞行安全。

  五、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承担。

  六、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赣州机场分公司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机场净空保护图。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东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西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电台、从事电子设备生产、架设架空金属线缆等。

  2、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东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西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内不得构筑高于3至10米以上的建筑物。

  3、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东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西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外设置电台、从事电子设备生产、架设架空金属线缆等,以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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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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