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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16:24:0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抚府办发[200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抚府办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9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是全省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暴雨、干旱、高温、雷电、大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频繁,直接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据统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全部自然灾害的85%以上。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对于我市实现赶超发展目标和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险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机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负氧离子、土壤墒情、风能、太阳能、GPS水汽、交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为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供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区域自动气象站建设,在2009年汛期前实现每个乡(镇)、主要江河流域关键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至少布设1个自动气象站的目标,满足中小尺度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的需要。尽快建立市、县两级流动气象台,以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对气象保障服务的需求。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尽快建立市级气象信息处理中心。建立市、县新一代可视会商系统和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加强短时临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精细化预报工作,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水平。要加强气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和扩展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种防灾减灾预警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短信免费群发机制,开通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短信绿色通道。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要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信息员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村、山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要按照《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订完善防范应对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2009年底前,要确保完成抚州市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
  (二)切实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机构,“十一五”期间,要建立抚州市人影作业决策指挥中心和各县(区)决策指挥分中心,每个县(区)都要建立1个标准化移动作业分队,各县(区)要落实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经费。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在粮食主产区、大中型水库、重点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地区建立作业基地。
  (三)加强综合减灾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综合减灾组织机构,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减灾办公经费,充分发挥减灾办在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四)加强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生活小区,厂矿企业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落实防灾减灾信息员。各级减灾办要定期对信息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信息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传递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和反馈灾情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指导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采取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调动防灾减灾信息员工作积极性。要整合资源,将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与乡(镇)报汛员、森防护林员、义务消防员、志愿者等队伍有机结合,做到一员多能、一员多用。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运机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可能对本地区、本领域造成的影响,并视具体情况启动相应预案,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御灾害。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研究和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除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五、全面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的气象灾害及造成的损失,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验收的行政审批程序,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强防雷资质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适时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依法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易燃易爆等重要防雷场所每年要进行两次定期检测。对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重点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南丰、临川、东乡、资溪、金溪要尽快落实中小学防雷示范工程配套经费。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设施的普查和建设规划,争取用3-5年时间,将所有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学校都安装防雷设施。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主要农业产业、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实施、重要工程设施及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四)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县两级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六、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协调保障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发本地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必须征得当地气象部门会审同意。同时,要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三)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地气象支出基本预算要保持稳定增长,按照不小于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气象支出基本预算。各地要将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用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区域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流动气象台、可视会商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重要气象探测、预报、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经费,不断提高我市防灾减灾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各类防灾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信息的发布工作,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减灾办提供各灾种的监测预警信息。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减灾办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要充分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各种资源,建立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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