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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不构成伤残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7:48:45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诉状(不构成伤残用)原告:朱××,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住址:武进区××镇电话:被告:金××,男,汉族,52岁,武进区人住址:武进区××镇××街××号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

  交通事故诉状(不构成伤残用)

  

  
原告:朱××,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

  住址:武进区××镇

  电话:

  被告:金××,男,汉族,52岁,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镇××街××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卜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湟里建行段避让由西向东过公路的汽车,造成正三轮侧翻过程中与骑自行车沿湟家线由东向西至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武进区湟里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对此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04年3月8日就诊于武进区湟里卫生院,于2004年 月 日出院。住院期间,因其属骨盆骨折,需卧床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护理,期间,原告花费了一定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但被告除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外,对此不闻不问,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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