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出台交强险地方细则
导读: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
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但保单信息要录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并
照保
责任自然终了的原则,依据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要求,原保单按照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
保交强险。
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投保人应尽快
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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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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