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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治理醉酒驾驶问题探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00:04:38 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驶的保险责任归属保险业要治理醉酒驾驶,首先面临的就是醉酒驾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商业车险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饮酒驾驶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强险方面,笔者认为,醉酒驾驶肇事

  醉酒驾驶的保险责任归属

  保险业要治理醉酒驾驶,首先面临的就是醉酒驾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商业车险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饮酒驾驶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强险方面,笔者认为,醉酒驾驶肇事,交强险应依法对人身伤亡损害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立法宗旨

  《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国家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规定。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是:由法律规定将本该由肇事者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医疗救治的权利,同时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惩治酒后驾车不能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因致害方的错误剥夺受害人依法享有的保障权益,否则就违背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宗旨。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三)条款适用原则

  1.《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第9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相同,仅规定了垫付与追偿的内容,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交强险条款》第10条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的四种情况,醉酒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

  2.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法规的《交强险条例》,也高于属于部门规章的《交强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经常引用的《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强险免责条款只能对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治理醉酒驾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交强险制度,回归立法精神

  重新梳理现有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对《道交法》第76条进行修订,将交强险赔付限定在人身伤亡范围内,使交强险制度真正回归人本精神,同时在《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中,明确醉酒驾驶肇事的保险责任,避免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情况,使醉酒驾驶道路事故受害者最大限度获得赔偿。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一是在现有《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构架下,重新设计交强险条款,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受害人主张其对于被保险人的抗辩理由,即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的过错为由对受害人拒赔。二是加快各省市道路救助基金建设步伐,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和治疗。三是严格侵权责任,赋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护保险公司的正当追偿权,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平衡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等各方利益。

  (二)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利用费率杠杆奖优罚劣

  实现全行业车辆保险承保信息、理赔信息互通互联,将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测算与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信息挂钩,对上一保险年度存在酒后驾车肇事的车主一律上浮费率,对安全驾驶未出险或出险较少的车主给予费率下浮,通过费率杠杆引导车主安全驾驶,杜绝酒后驾驶行为。与之相配合,对现有车险产品进行修改,在费率浮动因子中加入“上一保险年度是否存在酒后驾驶肇事”的项目,并加大浮动范围,使费率与风险实现匹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充分考虑保险行业实际,首先,应建立交强险、商业车险简易信息平台,通过定期导入方式实现数据更新,提供理赔信息的简单查询。第二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交强险、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等信息的实时更新互联,逐步实现两个数据平台的整合。最后,实现行业平台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将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挂钩,真正实现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无缝监控。[page]

  (三)加强安全行车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治理醉酒驾车宣传,保险公司不能置身事外,而是要主动参与。醉酒驾驶肇事,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肉体痛苦和财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由拒赔,给整个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保险公司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长效宣传教育机制,化被动为主动,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二是配合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如酒店和娱乐场所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和提示标志。三是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上印制明显提示信息,主动说明醉酒驾驶肇事带来的相关后果。通过宣传,努力营造安全依章驾车的社会公德和反对酒后开车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酒后驾驶执法活动,做好信息共享、新闻宣传、资源支持等配合工作,形成治理酒后驾驶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对于单位投保车辆,可以会同文明办等单位,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纳入文明城市评测指标,与文明单位评比,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对于个人车辆,可以与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车险费率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饮酒驾驶的,在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的同时,纳入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三是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提高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对醉酒驾驶严重肇事的,探索引入终身禁驾制度。

  (五)创新工作举措, 提升理赔服务水平

  在对醉酒驾驶进行事前防范监督的基础上,保险行业还应该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工作,通过创新提升服务水平,让保险行业回归服务本色。一是未雨绸缪,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案件处理速度,让被保险人尽早得到赔款;二是在重大节假日向被保险人发送温馨手机短信,提醒车主不酒后驾驶,减少风险发生概率;三是探索开展酒后代驾业务,这项工作既可作为保险行公司的特色服务,也可按照有偿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四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建立“医疗救助绿色通道”,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尽早获得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生命健康。

  近年来,由于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酒后驾车问题自2009年四川孙伟铭案后,逐步进入公众视线。在声势浩大的各类整治行动背后,却很少听到来自保险业的声音。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保险行业,如何在治理醉酒驾驶中发挥积极作用,既是自身防灾减损的内在需求,也是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

  (中国保险报 张倍源 朱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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