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保险 > 交强险 >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19:32:56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3月25日夜晚,李某在醉酒后驾驶自家面包车在回家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无棣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面包车于2009年6月1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李某缺少赔付能力,

2010年3月25日夜晚,李某在醉酒后驾驶自家面包车在回家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无棣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面包车于2009年6月1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李某缺少赔付能力,王某亲属与该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未果,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的面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是由于李某醉酒后驾车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应予免赔的抗辩主张,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其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时效滞后等原因可能出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而作出的一种法定救济。因此,交强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出现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王某亲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86199.97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