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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直行我左转,究竟应该谁让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19:39:18 人浏览

导读:

最近,一起事故中死者李某的家人前来咨询,对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提出了疑问,欲聘请律师打官司撤销警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在本市的一个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路口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对方的机动车由南往北直行,李某驾驶的
最近,一起事故中死者李某的家人前来咨询,对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提出了疑问,欲聘请律师打官司撤销警方 “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在本市的一个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路口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对方的机动车由南往北直行,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由东往南左转,二车发生了猛烈碰撞,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车 (李某驾驶的左转弯机动车)由于未让直行的甲车 (对方机动车)先行,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确认乙车的驾驶员 (李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甲车 (对方的机动车)行车时疏于观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巧的是,李某的朋友张某2007年也出过类似的事故,但当时警方认定,直行机动车应当让转弯的来车先行,由于直行的机动车未让张某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判定对方直行的车为主要责任,而张某未注意行车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什么情节几乎相同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却截然相反?要解开这个疑问,必须从交通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说起。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究竟应当遵循本道车让右方来车先行原则,还是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原则?

一、规定冲突阶段。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了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即机动车在行车过程中的二个基本规则: 1、本道车让右道来车先行; 2、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但是,当出现适用这两条规定有冲突的情形时,也就是说当右道来车转弯而本道车是直行的情况下,究竟应当本道车让转弯车先行?还是转弯车让本道车先行?该 《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二、曾经的规定:直行车必须让行右方来车。

上海市公安局对此问题曾出台了一个规定,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直行车必须让行右方来车。

2007年7月8日生效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关于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第二条: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中规定: (一)路口事故中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 (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上述规定很明确,认为本车道的机动车必须让行右方道路的来车,而不管右方道路的来车是直行还是左、右转弯车 (逆行除外),而且规定:如果本道车不让行右方来车,由此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将由本道车负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

三、国务院法制办:当右方来车为左、右转弯时,右方来车必须让行直行车。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于2008年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出一份 《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 2008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认为:“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右方道路的来车” (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该复函第三条完全颠覆了市公安局之前对此的责任认定规则。

但是,上海市公安局并没有立即发文废止先前的那条规定,这就造成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这一问题问题上存在规则 “打架”的现象,本市依旧按照原来的认定规则执行。

四、本市改为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回复中确定的认定规则。

直到2009年6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才正式颁发了 《沪公交 (事故) [2009] 190号》文件,终结了这一规则 “打架”现象,同时还确定了与国务院法制办相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即:

一、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未避让直行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

二、本道车转弯,未避让亦在转弯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三、右方道路来车转弯,未避让直行的本道车发生事故的,右方道路来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上述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变化过程,也必然会给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带来相应变化。

李某的家属听了律师的上述解释后,心中的疑团终于解开了,对交警的误会也消除了。

可见,机动车驾驶员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还必须及时地学习和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细微变化,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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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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