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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滚落致后车伤人 车主保险公司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12:32:48 人浏览

导读:

因自己驾驶的车辆被大货车滚落的后轮砸中而失控撞上高速路护栏,导致车损人伤,伤者李民将大货车车主王良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款等共计十万余元。2009年3月7日4时40分,李民驾车由北京前往石

  因自己驾驶的车辆被大货车滚落的后轮砸中而失控撞上高速路护栏,导致车损人伤,伤者李民将大货车车主王良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款等共计十万余元。

  2009年3月7日4时40分,李民驾车由北京前往石家庄,行至京石高速公路良乡段闫村出口2公里处时,适有王良驾驶的大货车同方向行驶于外侧车道,突然,大货车左后轮脱落并滚到快速车道,李民躲闪不及,撞上了滚落的车轮,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高速路护栏,致使车辆、护栏受损,李民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民于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0日到医院住院治疗6天,伤情诊断为:左手舟骨骨折,小多角骨、钩骨骨折,左足第5趾远节趾骨粉碎性骨折。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民遂一纸诉状将王良告上了法院。王良、保险公司表示对于李民与事故有关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但对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的李民的伤情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的李民左舟骨、小多角骨及钩骨骨折与2009年3月7日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李民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良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民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良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民医药费、误工费、公路赔偿款等2万元,大货车车主赔偿李民公路赔偿款、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等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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