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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机倒车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拒理赔遭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7:21:29 人浏览

导读:

11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遂川财产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康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计24703.5元,并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原告康某的其余医疗费用10236.3元,由被告遂川财产
11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遂川财产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康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计24703.5元,并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原告康某的其余医疗费用10236.3元,由被告遂川财产保险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8189.0元。原告的剩余的医疗费用2047.2元,由被告肇事司机邱某赔偿。

2007年11月25日,司机邱某在遂川财产保险支公司为自己的轻型货车,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从即日起至2008年11月24日24时止。

2008年2月19日,邱某驾车在105国道于田镇路段倒车时,刚好接到打来的电话,边打手机边倒车,车尾将步行回家的老汉康某撞伤。经鉴定,康某的胸部损伤、脾损伤脾切除分别为九级、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康某痊愈后,要求司机邱某、保险公司赔偿。邱某以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车辆购买了保险,应找保险公司为由拒绝再赔偿。保险公司以康某无权要求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金的请求主体是投保人邱某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8月28日,原告康某将被告保险公司、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投保人或受害人进行赔偿。被告邱某在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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