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未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导读:
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两车相撞后,事故双方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拒赔理由为事故双方没有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因此也就没有事故认定。日前,事故一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应作出赔付。
庭审中,原告相某诉称,2008年1月28日,他驾驶父亲的轿车与范某的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相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此后相某便开始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
2008年2月13日,相某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相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交管部门报警,因此没有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其后,事故另一方的范某将相某父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该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判定范某及相某父子应当各自承担两辆车总修复费用的50%,即29000余元;各自承担车辆贬值额的50%,即1750元。并告知双方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所以,相某此次才将保险公司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合计3万余元。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宜。今年5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相某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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