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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过户的二手车出险能否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3 07:06:39 人浏览

导读:

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理赔操作中,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新的车主未投保不给理赔。[案例]2007年3月,杨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
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理赔操作中,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新的车主未投保不给理赔。

  [案例] 2007年3月,杨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同年11月13日,杨某将该车转让给了李某。一周后,李某驾驶该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保险公司以该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办理批改手续、属除外责任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李某认为,原车主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孙潇法官表示,从保险法原来的规定来看,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标的所有权变更,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险公司一般也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与他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实践中我们也曾处理过与本案类似的案件,有的是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有的是调解结案。

  但是今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三是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于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先二手车保险转移真空已被填补,今后新车主只需要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告知保险公司新车主的情况,即可在保险承保前享受保险服务。

  毕惠岩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保险法只是规定了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后负有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因此失效。从保险法规定通知义务的本意来看是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目的不是要让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从国外的保险立法来看,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时通常承认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合同权利,保险利益并不当然消灭。

  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改的情形屡见不鲜。毕惠岩法官认为,车辆转让,按规定应当在保险合同上批改被保险人。但如果未办理批改过户手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拒赔。因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移转,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保险标的转让后,投保人和受让人均有义务通知保险人,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合同亦不因此而失效。

  不过,邓辰经理从保险实务的角度提醒广大投保人,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未过户,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基本上都是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转让,保险不会自动过户,若未依法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利益的实效已经丧失。邓辰经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和受让双方还是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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