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实施交强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
导读:
经查明,2005年9月,原告将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某公司投保,保险单约定: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75万元、5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年。2006年10月14日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秦某受伤,原告赔偿受害人11505元,车辆受损1427元。2007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被告辩称,对原告投保的商业险无异议。但原告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投保商业险时投保时,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实施,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4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险。”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可以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有效期内代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而原、被告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投保车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陈某做梦也没有想到,因为交强险脱保,自己的车被他人的车撞了,自己却承担他人的损失,因此事老婆还差点和他离了婚。2010年,陈某买了一辆重型货车跑运输,所投保的交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