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圳交通律师结合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 机动车驾驶人;
2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 .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 .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 . 交强险赔偿对象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本车人员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2)被保险人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①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 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 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 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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