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导读:
近些年因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亦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已完成交付但车款未全部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4、公车公用,由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
5、公车私用,按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对员工和车辆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有挂靠合同且合同对购车款、车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税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挂靠是有偿还是无偿,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学车(无驾照):驾校承担责任。
9、陪练(有驾照):驾驶人承担责任;陪练有过错,陪练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确认责任主体可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予以考虑确认。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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