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
导读:
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都会给各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但是有当事人会认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那么重,感到不服。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它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作出的,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认定的内容是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所作的确认,它不仅是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的证明,更是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确认,为将来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将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决定当事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和进行民事赔偿等。因此,它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就要接受司法监督。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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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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