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出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导读:
对于挂靠车很多朋友们可能并不太清楚,主要是指车辆有所有人出资购买之后为了服从当地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其他经营公司。如果出现事故的话,大家要了解一下责任的划分,那么挂靠车出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所有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客运和货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具体来讲,个人购置车辆后,与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挂靠于该运输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定期缴纳管理费,将车登记于运输公司名下,并约定挂靠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人运输企业无关。
“挂靠”在法律上区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关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为了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行为人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挂靠车出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于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大家平时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的话能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太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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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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