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无法私了的,交警就会介入组织交通事故双方来进行调解,从而能够积极解决这一交通事故,而能够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也是有要求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有授权的亲属也可以是委托的律师;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交通事故的双方在交警的组织调解下,可以积极的说出自己的诉求,来不断的协商解决,这样才能完成调解,好了以上就是哪些人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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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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